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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进新征程 建功新时代——足迹】黄花娇艳 日子甘甜

2025-04-05 15:34:16 来源:短兵接战网 作者:楚雄彝族自治州 点击:977次

知情同意原则奠基于小数据时代,当人类社会步入大数据时代,知情同意原则陷入重重困境。

本文系吉林大学廉政建设专项研究项目中国特色反腐败国家立法问题研究(2016LLZ002)的阶段性成果之一。反腐败的零容忍策略可以促进广泛而全面的社会动员,并引导全社会充分认识腐败的危害,提高思想认识,自觉抵制腐败行为,形成绝不容许腐败的舆论氛围和风清气正、崇廉尚实的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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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各方对零容忍反腐败策略的讨论中,可以看到其中的认识分歧。[7] 二是反腐败视域下零容忍的定位。将反腐败视域下的零容忍基于刑事实体规范理解,自然将零容忍作为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刑事政策来定位。对违纪问题抓早抓小,对腐败行为露头就打、从严惩处,特别是要高悬达摩克里斯之剑,使警钟长鸣,震慑常在,让每一名党员干部都始终对党纪国法心存敬畏,从而谨言慎行,远离腐败。应该说,刑事打击是治理腐败最有效的手段这一思想根深蒂固,即便是在零容忍战略提出后,仍然有相当一部分论者认为,零容忍是一项刑事政策,其应该充分体现在反腐败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当中,其中一个主要方面就是降低腐败犯罪的入罪门槛。

但是,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层出不穷,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仍然严重侵蚀党和政府的肌体,公共政策变形、信息反馈失真、调控系统失灵、社会发展受阻的潜在威胁依然存在。零容忍意味着对腐败行为不忍受、不宽容。不再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成为利益对立的双方,而是改变政府单纯的控制或管理角色,通过角色转换,政府运用多种治理方式,在保障整个社会环境利益的同时,让企业成为同行者,而非对立方。

2017年11月贵州省环保厅对中石油贵州销售分公司、中石化贵州石油分公司、老干妈等企业和单位存在的11个突出环境问题实施省级集中约谈,要求各企业立即按照环保要求,限期完成整改。在这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中,排污企业、第三方治理企业与政府形成新型的合作治理污染的关系。政府进行自我监督和对企业监督的目的都是为实现环境治理的目的,是多元环境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2]栗明:《社区环境治理多元主体的利益共容与权力架构》,《理论与改革》2017年第3期,第116页。

1.环境行政协议 环境行政协议又称为环境保护协议或自愿环境协议,是指企业和政府为达到环境治理具体目标而订立的协议,需要政府与企业之间进行正式协商,在一致同意基础上确立双方在环保领域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环境法领域,政府的干预更多的是国家公共服务职能的体现,政府在履行这一职能时,其角色定位不可能再是一个管理者,其只能用引导、激励的手段去激活缺乏利益驱动的公共产品市场和基础薄弱领域,以一个服务者的身份去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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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这些措施都是政府、排污企业、第三方治理企业三方共同治理污染的体现,能够实现多元环境治理体系中政府和企业等各方主体利益的均衡。政府不仅要将环境政策和收集掌握的环境状况信息等主动进行公开,还要促使排污企业和第三方企业公开自身治污信息。[14]随后,学者福利贝克和博德又从目标行动路径方面对共治进行了界定,他们认为共治是不同行动者基于共同的目标,在平等和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共同参与集体行动的过程。企业作为社会重要的经济主体,也应承担不可推卸的环境责任。

企业作为多元环境治理体系中的积极参与者,一是能够将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理念纳入生产经营计划决策与实践之中。在约谈中,政府放下了官本位的优越地位,主动约请企业参与到环境治理中来,在平等互信的基础上展开交流与对话。华茂纺织工业城内各企业所排放的废水经收集、调节后,通过各自的专管排入宜源环保公司进行治理,污水治理达标后排入市政管网。[20]安徽省安庆市华茂国际纺织工业城的污水处理项目就是政府、排污企业、第三方治理企业三方共治的成功案例。

政府进行绿色采购可以激励供应商采取有利措施,建立有效的企业管理制度,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降低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负面影响。环保约谈作为一种新型的柔性行政方式,打破了以往传统行政管理模式中单向的行政运作方式,采用双向互动的行政执法模式,己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环境治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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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环境治理体系中的政府与排污企业应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就环境治理问题自愿地协商,在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互相让步妥协,直至达成合意,以实现环境公共利益与企业经济利益的利益均衡。政府与企业作为环境治理的重要主体,面对环境治理中政府控制主导方式的不足与企业治理自主性的缺乏,应该重新对自身进行定位,发挥双方各自角色的优长,探索实现共治的路径,使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趋于均衡,形成社会共同的凝聚力,产生更高的社会整体利益,达成中国特色多元环境治理体系的政企共治,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共融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政府在环境治理中制定的法规与政策主要是针对企业的,其把企业视作环境破坏的主要源头,企业也必须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5] 作为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的理念应该是效率和公平并重,不应追求纯粹的效率价值,应以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为根本目标,构建全新的服务流程框架,实现公共服务的公正性与效率性,使社会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期刊名称】《当代法学》【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 5 进入专题: 多元环境治理体系 。[12]三是相对于政府直接管理,企业自我规制的成本较低。政府可以通过依法行政处罚加强企业对环境法规政策的遵循。[5]参见丁冬汉:《从元治理理论视角构建服务型政府》,《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第21-23页。

当政府的管理方式从单一的直接管理向服务、引导、激励等多种手段并行后,企业对政府管理方式转变的呼应,必然是从被动守法者向主动守法者实现转变,自身建立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增强企业守法的主动性,进一步能够得到政府正面的回应,形成良性循环。[7]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对企业行为的监督不应演变为对企业环境自治行为的破坏或不当干预。

第三方治理企业是以对排污企业提供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而营利的一类企业,它们所提供的服务虽不会直接地增加社会财富的积累,但是会对环境产生正外部性的作用,从而间接性地增加社会的公共福利。(一)积极参与者 随着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理念的深化,人们意识到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的受害者是全体社会成员,无一幸免。

本文因探讨政企共治的环境治理路径,所以仅针对政府对排污企业的环保外部约谈予以展开。其价值在于通过建立这种与环境相协调并且可持续发展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引导我国的社会经济走上和谐的持续发展道路,特别强调人与环境间的相互促进与相互依存。

如对承担环境责任的企业进行绿色补贴与绿色采购等等。只有当企业的行为影响到环境治理的公共事务,并侵害更为普遍的公共利益,而靠企业自治力量无法解决时,政府才能够利用适当手段实施约束与监督。政府与排污企业也可以邀请企业员工、环保组织、环境司法组织和居民等多方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强化他们对谈判双方的监督作用,以提出符合双方乃至多方利益的解决方案,达到利益均衡,进而保证环境行政协议的有效实施。社会公众和企业都希望能将自身利益最大化,也都天然倾向认为自身的利益诉求是合理且正当的。

其一,环保约谈体现了政府与排污企业之间的协商与沟通。把反身理论运用到环境法当中来解决环境问题是为构建一种良好的生态自组织社会状态,即在环保价值的统摄下,通过法律激励和促进各社会子系统在社会内部形成有利于提升环保效应的自我反思结构。

2017年8月,《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也对排污企业与第三方企业承担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通过环保约谈,企业能了解其在市场活动与经营管理中的不足之处,掌握环保法规的要义,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

现代意义上的服务型政府应该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政府,政府应在充分履行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等职能的同时,尽量缩小政府职能范围并且适度地放权给企业,同时保留和强化关键性的政治和经济职能,提高政府的掌控力。政府在执法的过程中,要严格监督各主体依法公开第三方治理项目的信息,对不予公开环境信息或者公开信息不达要求者要加大处罚力度。

[3] 在多元环境治理体系中为政府重新定位,就是既要实现治理的目的,同时也要认识和尊重被管理者的利益诉求。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7条和《节约能源法》第66条也对企业削减污染物排放量、节约资源能源的自愿协议作出了具有原则性的规定。[19] 在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过程中,排污企业和第三方企业是直接参与方,政府是间接参与方,其虽然不是第三方治理合同的主体,但要对第三方治理企业进行引导和支持,制定相关的规则与制度,并且对排污企业和第三方企业共同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4]服务型的治理模式是指政府不再全面地掌控和决断社会事务,而是构建以共同协商、互相信任为特征的合作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为社会做好服务,实现公共利益并增进各方福祉。

对于排污企业来说,只需要付费给第三方企业治理污染,遵守合同约定即可,其可以把更多精力投入到企业的发展当中。[11]参见谭冰霖:《环境规制的反身法路向》,《中外法学》2016年第6期,第114-115页。

而且企业作为重要经济主体,本身具有很强的逐利性,不愿意花费成本在环境的治理和改善方面。企业作为引发环境负外部效应的主要主体,绝不能仅仅把自身当作政府监管的受体,认为环境治理是政府的事情与自己无关,缺乏环境治理的动力。

一是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与环境法的预防优先原则相悖。我国虽然进行了数十年环境管控和治理,但是依然有很多企业从事环境违法行为。

作者:荷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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